一、道路交通
1、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4、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
5、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7、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8、“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
9、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10、交通标志安装时,标志板面的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平行或成一定角度。路侧安装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0°一45°,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为0°一10°。悬臂、门架或附着式悬空标志安装时,标志的安装角度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前倾0°一10°。
1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12、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1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14、共计27种,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三种,颜色是白底、白图案,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15、限速标志应根据不同路段的通行能力、车型构成比例、车辆的运行速度等分段进行设置。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将会处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8、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19、考试期间,以下考点门前路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
20、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民乐路路段、教育局路段、恭城镇茶南社区路段。
2、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3、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4、考生家长车辆、爱心送考车辆应服从现场交警安排指挥。考生或家长如遇紧急情况可向现场执勤民警求助,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和考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7、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8、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9、所有送考、陪考的人员和车辆不能进入考点。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接送考生的家长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佩戴口罩,不要在考点门前逗留、聚集。
10、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11、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12、考生应于考试前一天熟悉和掌握去往考点的路线时间等。
13、二是调节交通流量,有效的疏导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14、 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5、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17、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18、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19、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20、拼一载春秋,赢一生无悔
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3、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6、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7、共计35种,分为圆形和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颜色除个别标志外,均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和图案压杠,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8、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9、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0、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11、第三中学:向东道(丁字沽一号路至丁字沽零号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
12、所有车辆途经考点周边路段禁止鸣笛。
13、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14、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5、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16、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17、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18、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时效是5天。根据规定,伤人事故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1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0、交通标志沿公路纵、横向设置的位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位于高速、一级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交通标志应根据标志结构规格采用解体消能结构或设置护栏加以防护,位于其他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交通标志宜进行必要的诱导。
四、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3、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5、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6、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7、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8、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9、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10、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11、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12、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1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14、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15、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16、县一中考点:分别在西一路口、一中门口、一中北路、自来水公司、康乐路口、老政府红绿灯路口设六个交通管制点,主要对新城大道一中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维护考点周围的交通秩序,禁止车辆在考点门前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及时疏散考生、家长及其他人员,保障考生的交通安全。
17、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18、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19、一起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4、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5、共计20种,其形状除个别地点和识别标志外,都是长方形和正方形;颜色除里程牌、白米桩和公路界牌外,一般都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它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和距离信息的标志。
6、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7、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8、四十二中学:爱国道禁止车辆通行。
9、“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0、2022年高考期间道路交通临时管制示意图
11、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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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1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1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次记3分: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17、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18、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9、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