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说说自己的观点
1、像王某那样的当事人,就会想象法官和对方如何勾结,却从未想过,自己是怎么对待自己的案件的。随意主张却不提交证据,或者随便交一叠纸,自己在庭上张口就来,表述前后矛盾,甚至对法官大呼小叫,主张的一切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连装可怜都没装好,不时露出一点无法掩藏的自私本性,这让法官如何支持你的主张?这种作风,凭什么想赢认真研究案情、法条,做好全面的准备,尊重自己、尊重当事人、尊重法官,尊重法律的对手?
2、我来浅谈我对同居立法的看法:
3、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配偶的一方隐瞒其有配偶的事实,而同居对象在同居期间对其赠与财物的,赠与方有权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这个很好理解,另一方为啥和你同居啊,因为想同你缔结婚约,但是有配偶者已经结婚,我赠与你的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所以同居一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做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方可以请求撤销赠与。
4、一次相对完整的法律检索,我认为应该包括四个部分,检索之前的准备、数据库或网络书面检索、筛选与加工、制作检索记录及提交检索成果。
5、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6、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什么?只是方法、技巧存在偏差吗?我想不尽然。我要跟大家反复强调一点,法律检索固然需要高频次的练习,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但是首要的是调整你的心态、你的工作态度以及你的思路。
7、由此可见,其实很多整体把“佛法”、“密宗”、“双修”这些词挂在嘴边的人,其实很可能并不是真的信仰佛法,而不过是赶个时髦罢了。
8、第3个问题:同居期间的人身权利问题:自由不容侵犯,每个人都有参加工作、结交朋友的权利和你同居不同居没有半毛钱关系,你不能限制我。你限制我,咱们就把关系断掉就可以了。如果一方非法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的,比如男方占有欲、控制欲特别强,把女方关起来,那就涉嫌非法拘禁罪了。
9、姐和广告网络上。据成人时说说直播要遵守什么法律发规。做广告。你是?为啥说啥,不能说别人,我们下属。
10、这里所讲的情理法指的是当我们遇到问题和矛盾时所采取的出理方式,在中国自古以来所沿用的就是先情后理,最后解决不了才诉诸于法院,中国老百姓把打官司告状看成是一件很丢人的事。再加之传统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所以,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原因在哪里呢?这要从中国的远古的社会说起。
11、不正确,纪律可能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也有可能是一段时间内某一组织的约定,而法律是写进法条里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是不正确的
12、法律事无巨细。无论是学习法律知识还是处理法律事务,怀疑和研究的态度是支撑我们前进的动力。看待一个问题,不是马马虎虎、似懂非懂就够了,不少朋友都经历过司法考试,一般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朋友,大多是半瓶水晃荡。
13、同居期间,见过了父母和亲朋好友,父母和亲朋好友可能有对对方赠与一些财物,结果双方最后没有领结婚证,这些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14、锦绣的皮囊可以再造,有趣的灵魂稀有。如果以上这么多需要关注的方面法律人都顾及到估计已经折腾得差不多了,如果你还有余力的话,学着让自己幽默一点儿,洋溢着美妙意趣的人,一定会是人群中的焦点,讨人喜欢的人大多不是因为漂亮,她的特别之处恰恰是幽你一默时的趣味。
15、举个例子,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合同解除纠纷,原本对方纠结于合同性质到底是承揽还是买卖,因为这两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同,会直接影响某些合同解除条件。
16、“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没有错,但真正有法律思维、把法律当做自己的信仰的人,是不会整天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不停地嘚吧嘚的去说的。
17、记者:除了专业知识和能力训练,您觉得作为一个法律人,还需要掌握哪些东西?
18、关于开法基就是想让大家知法懂法不要让大学生成为高智商低素质的人吧~~但是,各个学校的法律基础也只是随便的讲讲,大家就是爱听不听....现在的大学生生活....已经相当的混乱....相当的open我也只是想说各大高校不要只是在考试前期画画重点,让大家背背,就算通过的.要真正的重视起来.
19、第9个问题:同居的一方隐瞒了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在这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的如何处理的问题:实际上是两个问题。
20、法律人的职业病是容易导致管得太宽、刨得太深和上纲上线,在除工作之外的生活中,控制自己督察的好奇心,不要试图过问自己无权过问的事,充当世界警察自然不会给你加分。
二、用自己的话说说法律是什么
1、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实现自由。
2、二是新媒体应具备刊播公益广告的社会责任,传递正能量。要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提升自身价值,宣传社会责任。当前,我国工商局联合市政府部门出台有关政策,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必须刊播公益广告。
3、女人选择不婚的越多,证明男人越不值得信任。(反过来也一样)同居,无法可依;结婚,有法可依(但法律不一定能保护你)
4、我一直认为婚姻本身是一个选择,选择是自由的,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5、执业以来很多案子我都是尽心尽力办理,有一个网络诈骗的刑事案子,从接待当事人家属到当事人走出看守所大门只用了20天的时间,该期间我认真研究案情,会见当事人,给当事人出具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给办案部门,最终办案部门采纳了我的法律意见,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将当事人无罪释放出来。
6、PS:资本市场最近也发生了一件比较有影响力的事,那就是辉山乳业的暴跌。有篇评论文章写:“港股分分钟教你做人”,在A股市场被各种限制保护的太好的散户们没有能力在外面的大海里游泳,一个浪花打过来就能让你覆灭。
7、同居期间,送给另一方财物,结果发现另一方其实有配偶;或者有配偶的一方与另一方同居期间赠与另一方财物的怎么处理?
8、强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9、现在法官的工作量之大,众人皆知,加班早就是常态。加上立案门槛降低,还有了裁判文书上网等琐碎的工作,又有各类会议、活动(包括排练唱歌学习等),甚至上山下乡普法、扫街,诸如此类,占用了他们大量时间。他们要做好一个案件审判者,本来就已经很辛苦了,还要承担“抚慰心灵的布道者”这样的角色?还要担心哪天自己的判决不被人理解,就被网上连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都不清楚的人的口水给淹没,甚至有人身安全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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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果女方打掉孩子,会涉及相关的医疗费用等合理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12、对此,笔者只想说:既然你没有成长为大树的意愿,就别怪自己只能当一棵韭菜。
13、我的性格一直是坚韧不拔,就是对一件事情很执着,这对我执业以后办案很有帮助,让我为了一个案件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14、法律职业,是个金领职业,收入肯定是能够让大家满意,工资范围较大,从几千到几万都是有的!
15、所以当事人要为自己负责,没有这个能力的就请律师。律师之所以能比当事人更好的维权,不仅是因为他懂法,更因为他也懂法官,并且出于职业关系,无论真心假意,一定表现得很尊重法官。
16、女方在家带孩子做家务,男方赚钱,一旦闹矛盾分手,女方无法主张家务补偿金;而《民法典》规定有家务补偿制度。
17、法律的效率意义。在当代,法律对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义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同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实现。
18、有些省份的律师培训,上去讲课的律师满嘴胡言,不去研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而是给新律师宣讲他的赚钱之道,大言不惭地说:“小案子我不接,不赚钱,我只接大案子”。诚然,大家都爱钱,我也不免俗。但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佛家经典里面有个概念叫“魔”,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和字符里并没有魔,魔是梵文的音译。所谓的魔,是指被欲望所支配的物种。上面的律师显然被钱支配了,所以要像济公一样给他换个心。
19、法律人的时间容易被无情挤压,适量的运动还是需要保证的,否则革命的本钱就会贬值了,运动不需要追求时髦和花样翻新,适合自己就是最好的。
20、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三、说说法律在你心中的地位
1、有律师说同居继承是法律的空白点,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提出“相比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同居继承人应适当少于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解决方案。
2、同居在一起时间长了,在没有领取结婚证之前可能有一起购置家具、一起买房子、买车子、投资公司的行为,如果分手了,这些财产怎么处理?
3、法院认为:双方有共同犯罪的合意,本案中赵某与邓某丈夫张某合谋,趁邓某熟睡,由张某为赵某开门,赵某对邓某实施奸淫,赵某的行为违背了邓某意愿,构成强奸罪,是实行犯,系主犯;张某为赵某实施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是帮助犯,系从犯,两人均构成强奸罪。
4、问题:这个案例中,丈夫张某为他人强奸自己妻子提供帮助行为的,定什么罪?
5、本文属于“痛心疾首”风,不代表本人的全部观点。但笔者真的觉得有些人该好好反省下自己的各种言论。请承受能力弱者慎点。
6、谢邀请,未成年人犯罪应不应该受法律制裁,这种事也不是我一个普通老百姓说了算的,如果我说了算的话,即使不能以刑事判决的话,也得狠狠的惩罚,让他们知道犯罪的代价,同时应该对他们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不然的话,就更无法无天了。
7、(1)法律具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或矛盾的作用;(2)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法律不同于道德、纪律、章程、宗教戒律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1)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8、再来说说找法条。这里主要是指适用的法律,还有案例,甚至最高院领导的报告或者其他二次法律资源,比如学者专著。
9、请巨婴们快快长大,为自己的人生负起责任来好么!不要什么都甩给你们心中的“父母官”,时代已经不一样了,没人是你的父母,大家都不过是打份工。更何况,即便是亲生父母也未必能忍受你一边抗拒他们的管教,追求独立自由个性,另一边却恨不得他们给你买房买车带孩子。凭什么?父母把你养育成人后应该就完成“自然使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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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果这些你都做不到,就别总是把“法律必须被信仰”挂在嘴边,并用把它当做指责别人不专业的一种“武器”。弄得似乎所有法检队伍里都是不把法律当做信仰的人,而只有你才是最虔诚的那一个。
12、先说说就需要由同居立法解决哪些现实问题:我们上面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从身份关系到财产争议全部覆盖,目前都是有法可依的状态,且有成熟的司法裁判规则。另外,从我们上面给同居下定义时引用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来看,即便对如何认定“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没有明确标准,但这并不是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明确一个事实概念的理由。同样地,我们也不需要就同居期间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确定一个新的裁判标准,所以同居立法没有实用性。
13、王某若采取以下正确姿势,结果也许会大为不同
14、笔者当时就觉得,把法官当圣人来要求了,换个角度说也许法官群体对自己高要求完全ok,但难道这样,当事人就可以连基本的理性经济成年人的标准都不用达到?
15、王某先到法院立案,但他没请律师,自己手写了一份很不规范的诉状,提交证据也各种混乱,立案庭的法官给了指点并要求其补充。补充期间A公司也提起诉讼,并获得正式立案,王某再提交后,两案合并审理,王某因提交时间在后被列为“被告”。
16、法律人是在最微观的层面上去解决纠纷,仅仅靠逻辑是不够用的。我有时候会为报纸写一些时事评论,就是因为通过通过观察和了解这些事件,能够帮助我去了解法律之外的社会万象,而不是只在书斋里生活。
17、一方搞婚外情、嫖娼、出轨,无过错方无法主张损害赔偿;而《民法典》规定有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8、消极要素: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因为领取结婚证了就是婚姻关系了
19、一方因和他人结婚、生育子女,另一方无法追究对方犯重婚罪;而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构成重婚罪。
20、古人强调“知行合一”,一个人所知道的事情与他所做的事情应该是一致的,避免形成虚伪的人格。教育的必要,在于不仅技术上,更是从心态上,使得一个法律人具备将来面对实务问题时去挖掘多元的可能性。同学们现在可能还没有办法切身的感受,检察官控诉犯人或者律师为犯人辩护,从哪种角度控诉和辩护、说理都是有选择性的,如果你能够容纳不同的观点、可能,就不会困扰,相反当你已经认定法律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的时候,就会很困惑。
四、关于法律的说说感慨
1、有意思的是,一些所谓的专家或泰斗,恬不知耻地消遣着国民的智商与国家的资源。前些时日航母下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海军一直呼吁研发航母,国内一些公知、大V发表言论,蛊惑民心说:“造那玩意儿干嘛,现在都和平年代了”。
2、第8个问题:实际是彩礼和所谓骗婚的问题:彩礼的返还条件是什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我们今天讲同居关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了彩礼不结婚肯定是要返还的。如果是属于那种骗婚的(骗彩礼的)可以去报案处理。一般只需要民事诉讼就可以了。
3、好了,既然标准有了,我就想问问了,你有没有排队买票的时候插过队?你有没有在考试的时候做过弊?你开车出行时有没有过超速、连续变线、弯道超车等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你与人发生纠纷的时候是不是从来不会与人发生争吵,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寻求解决?
4、3)有没有伙同同居的女性一起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以此牟利的?有,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问题:这个案例中,王某(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6、▲法律咨询上大律君找吕柳玲律师
7、第二种,知道要找但是不知道该怎么找,简称为“瞎找”。拿着材料打开电脑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不是望着搜索栏一片茫然就是打开之后漫无目的的随意输入关键词,你想想这样大海捞针你的效率会高吗?
8、当然,每个人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无关乎理性选择与否,做好了选择就承担选择后的责任,哪怕超出了当下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
9、第6个问题:同居期间的一些红包、转账和购买的实物,在解除关系后还能不能拿回来的问题:如果涉及金额不大,就别计较这个了。如果转账没有借贷的合意,又不是基于支付彩礼,或者到了谈婚论嫁阶段(也就是基于婚约)后再转的钱,那就是赠与,要不回来的。当然,接受赠与的一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为避免麻烦,建议在赠与时能给现金就给现金,能直接买东西就直接买东西,不要太多转账。
10、A公司销售部招聘员工以业绩为主,所以门槛较低容易“进”,但对业绩的作出时间和金额标准定得很严,所以表现不好也很容易“出”。王某开始以本地户籍和年龄资历等条件,取得销售经理的头衔,并获发公司印制名片。但不足一个月,王某即因做不出业绩,自动请辞,到其他公司工作。
11、新媒体违法广告传播与社会责任缺失的具体表现
12、反正以笔者的见识所知,法官可以说是公务员群体中素质较高的一拨。
13、有一位朋友以前说过一句话:亲爱的自己,拥有放弃一切,重新开始的权利。
14、应该是从一个交通事故法律援助的案子吧,那个案子虽然是法律援助的,但是被援助人是未成年人,我尽最大的努力让他免去了大额的赔偿,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15、在当今社会,没有所谓的专家与权威,如果有,说明你努力的还不够。智善所做的“互联网+法律”或者“法律+互联网”,一个直接的效果就是把权威拉下神坛。网络的作用是改变了信息集散的方式,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以往那种多看几本书就能跃迁的思维是要不得的。
16、「高杉LEGAL」由@高杉峻出品,致力于高品质民商法实务文章的分享。首发投稿请寄:gaoshanLEGAL@1com。
17、哇哇!我就相反,怀这个天天在睡觉,没日没夜都能睡着,现在是晚上睡不着白天睡,而且天天要吃素菜
18、我们可以选择结婚的对象:年龄大小、高矮胖瘦、贫穷或是富有
19、中国现在实行的是金融管制,因为中国的金融发展尚在起步阶段,所以这样是合理的。中国的金融业发展在全球环境下显得有些畸形,但是随着国家的不断调整和自己的发展,会朝着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可以说,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空间很大,前景也无可限量。但是国家的金融制度至关重要,不可以片面的判断好或是不好~
20、女方因照顾家里失去工作和收入来源,解除同居关系时无法按照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而《民法典》规定有夫妻结婚后实行法定的父亲共同财产制。
五、关于法律的经典说说
1、第经济条件困难的朋友建议去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农村户口一般比较方便,非农户口则需要跑社区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盖章证明。
2、法律检索的一般流程
3、联系方式:13918594514
4、“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众就是要无条件服从的,而不是被说服的,否则口子一开缠着公权讲理,不下跪了,多可怕?公权部门一定要一致对民,不能让民众看到分歧,否则他们趁虚而入怎么办?”
5、薪资法学专业毕业后的薪资相比于其他行业还是很高的,可以说只要你能找到好点的工作,那么你的起点就非常高!
6、其次,拓展广告概念的内涵,不仅包括商品介绍,还应将各种信息形式的内容纳入广告概念中。对于引起声音、亮光污染的广告,一方面要明确赋予消费者拒绝的权利,如要求广告发布者向消费者提供关闭按钮、静音按钮以及短信、电子邮件退订途径等;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技术性规范标准,包括LED屏的亮度以及开关设定等,避免对居民产生干扰。
7、法官认为: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也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8、同居关系是一种随时可以离开的自由关系,也是可以再进一步进入婚姻殿堂的家人关系,也可以在感情破裂后再次回归自由。
9、记者:有不少同学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却对国内青年学者的境遇比较迷茫,那么您觉得要完成从学生到学者的转变,需要经历一个怎样的过程呢?
10、关于法律检索,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11、将近一年后,王某突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自其第一次入职始至提起申请仲裁期间的工资(按销售经理标准),及其所辖销售专员的业绩提成等。
12、从四面八方涌来的信息太多太多,笔者感觉自己快被淹没,为了找一个出口,结合过往所知所感,坐下来,静静梳理成文。对“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往下看,考虑到有些朋友总是懒得看长篇大论,笔者直接甩结论:
13、这一案例中,A公司也有致命伤:没有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人事专员几番更替,有些历史现任根本不清楚,资料也有遗失。王某完全能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人,通过引用正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正确的角度敲打对方。
14、出于我鄙薄的生活经验,保洁人员是没有进入法学院进行法律素养的训练,但他们所造的“法”却具有朴素的法的内在逻辑,这不禁让我感到害怕——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法学家呀!
15、殊不知,国防的力量强弱,影响着一国的外交实力,我国领海九段线(以前十一段)是老一辈的建设者用生命换来的。祖宗疆土,当以死守,不可尺寸于人。今年三月,《民法总则》颁布,我时常请教身边的民事法学老师和学生: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他们总告诉我一些大道理,什么时代的需要、经济的发展。我不禁困惑,法学何时走到了这种地步?
16、甚至我们可以选择不婚,选择同居或者孤独地过完自己的一生
17、接下来继续笔者关于“法”的正文。
18、同居是男女双方的自由选择,自由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同居立法,给民众营造一个“同居合法,不用领结婚证”的观念,我认为这是用“恶法”(同居)在驱逐“良法”(婚姻),是在消解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
19、女方怀孕了,谁有权决定生育与否的问题?
20、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中有规定: